成都市香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新都大丰自来水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
(2022)川0114执2642号
成都市香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新都大丰自来水厂:
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受理成都市香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新都大丰自来水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川0114民初5248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新都大丰自来水厂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故(2022)川0114执2642号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