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14执171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香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状元街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20258805XE。
法定代表人:马运高。
被执行人成都正根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都区新都镇宝光大道南段728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062409231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香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正根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14民初10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正根物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香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正根物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香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水费及污水处理费共计39764.75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397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房产已处置,执行款已分配,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14民初10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