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天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万年基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06民初2747号 原告:宁波天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江南中路10号1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2638395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理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万年基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街道洋沙山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71459716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天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万年基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诉前登记,先予诉前调解,因未调解成功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以被告未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2735元及以8273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19年6月,原、被告签订《宁波万年基业梅山湾海港城三期项目电力工程总承包咨询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将“宁波万年基业梅山湾海港城三期项目电力工程(编号:WNNB-三期-GC-2019-011)”优化及配套顾问委托给原告,由原告负责与宁波北仑供电局(电力实业公司)沟通协调,进行公专变设备的供应及施工安装,高低压电缆、母线敷设、调试(不含充电桩及电力线路),表箱表计安装等电力工程施工;双方确定的电力安装合同价总和目标值为24992430元,原告收取费用方式为被告最终签订的电力合同结算价格总和低于目标值,被告需支付差价给原告,若结算价格总和高于目标值,原告需支付被告超额部分作为赔偿,并取消原告技术咨询合同价,原告收取服务费上限金额为873765元;被告在收到原告通知本工程电力所有相关合同签订完毕后十日内支付咨询合同价的50%为预付款(即436882元),本项目电力工程验收合格且在通电时间前十天内支付30%即262129元,余款在被告完成所有工程电力合同结算且将本合同结算完成15日后一次支付给原告;每次付款前原告需按被告要求提供相应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021年7月,经结算被告应付原告上述工程费用为734617元。2020年11月,原、被告签订《宁波万年基业梅山湾海港城二期B区供电线路改造工程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包宁波万年基业梅山湾海港城二期B区供电线路改造工程项目;服务事项及服务范围为项目供电线路新电缆采购、制作、安装、成品保护、质保维修及旧电缆抽出回收(含电缆井新增及维修,如有)、绿化破坏及恢复、电缆井按需施工等工作,新购电缆品牌必须和二期B区已施工电缆品牌保持一致;合同固定金额为1254781元,结算金额=合同总价包干-旧电缆回收金额;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总价的20%为预付款,待工程验收合格通电后,一次性支付余款,因本工程涉及旧电缆回收,支付余款前需对旧电缆回收事项进行结算;原告申请价款前需向被告开具正规且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后双方经结算二期B区供电线路改造工程价款为675619元。原告在2019年9月25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就上述两项工程向被告开具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1410236元。被告在2019年9月30日至2021年12月23日期间,分10次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合计1327501元,**82735元被告至今未支付。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万年基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天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82735元及以82735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868元,减半收取934元,由被告宁波万年基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如义务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