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民初389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西港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001667445951,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69331792N,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棋山路南、南京路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2月27日出生,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西港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鲁1002执保841号民事裁定书,按威海西港建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标的额1095601元,冻结或查封了威***涂料有限公司、***名下相应财产。威海西港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威海西港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威***涂料有限公司、***名下相应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