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长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曌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91民初1464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长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开发区文汇东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华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祥和路95号(紫荆阁)305-3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长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曌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