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91民初1464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长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开发区文汇东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华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祥和路95号(紫荆阁)305-3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长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曌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