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64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长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文汇东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长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0民终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以与江苏长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