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异41号
异议人:吉林省广厦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吉林省。
原案申请人:***,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原案被执行人:***,男,住吉林省。
原案被执行人:***,男,住吉林省。
原案被执行人:宽城区然雨农业基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原案被执行人:吉林省鑫鸿达广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宽城区然雨农业基地、吉林省鑫鸿达广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8月9日查封了吉林省鑫鸿达广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及钢材,异议人吉林省广厦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为上述动产的所有权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对上述动产的查封。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吉林省广厦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异议人吉林省广厦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广厦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