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12民初808号
原告:**省广厦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宽城区******道桥南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仙台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省广厦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宏阔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省广厦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省广厦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