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326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天来巷27号,组织机构代码MB0W82527。
法定代表人:郑胜寿。
被执行人:温州市**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新河中路149-151号,组织机构代码MA2876HQ3。
法定代表人:陈先佑。
申请执行人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温州市**环卫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被执行人温州市**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