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11号
原告北京国脉互联信息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国脉海洋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国脉互联信息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脉海洋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要求撤回对被告国脉海洋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脉互联信息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北京国脉互联信息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