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902民初18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脉海洋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体育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国脉互联信息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2层办公B-211-13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国脉海洋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国脉互联信息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