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421号
申请人:昆明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396041。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经东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徐仁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望,昆明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99314435A。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48号金泰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李肖君。
申请人昆明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73030.97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73030.97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林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南松
书 记 员 张榕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