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402执1576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仁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顺哲、马睿翎,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宁州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周立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昆明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8)云0402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告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608301.01元;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1844元,减半收取15922元,由原告昆明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281元,由被告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7641元。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昆明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608301.01元、鉴定费20000元,并按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支付滞纳金;负担案件受理费7641元;应交执行费18683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1654625.01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被另案查封,且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及多家法院涉案较多,该公司在建项目为玉溪市政府风险化解项目,公司财产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402执15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周 庆
审判员 曹 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 谭志宏
书记员 荆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