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9财保22号
申请人:昆明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经东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396041。
法定代表人:徐仁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英豪,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莉,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明旺统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倘甸镇马街村委会倘甸产业园独家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77635733F。
法定代表人:田安旺。
申请人昆明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明旺统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31,261.4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昆明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2,531,261.4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昆明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等额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旺统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31,261.4元的财产。
期限为2021年8月21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昆明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博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雪娇
书记员保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