砼创(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一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2财保9号
申请人:砼创(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夏宁路666弄1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金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稠州西路333号3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砼创(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金华仲裁委员会义乌分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金一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5841.77元,申请人砼创(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金华仲裁委员会义乌分会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砼创(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金一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5841.77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砼创(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