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191执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9月24日出生,现住石家庄高新区。
被执行人:大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宁晋县大陆村镇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7434122763。
法定代表人:郅振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宁晋县城西城区新兴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676011383C。
法定代表人:王博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益跃宏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宁晋县延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55044854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7月14日出生,现住邢台市宁晋县。
被执行人:邱学增,男,汉族,1972年10月30日出生,现住邢台市宁晋县。
被执行人:赵子跃,男,汉族,1965年5月30日出生,现住邢台市宁晋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名电缆有限公司、河北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益跃宏电缆有限公司、***、邱学增、赵子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2月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月19日,本院退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525102元;2017年3月9日,本院退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292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91民初15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会图
审判员 刘鹏磊
审判员 张胜楠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