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528执1326号
申请执行人: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5层1806。
法定代表人:刘广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河北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习英,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耿会双,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赵子丁,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赵廷玖,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刘晶,女,199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赵子跃,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益跃宏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延白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剑,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腾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延白村。
法定代表人:赵廷玖,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耿会双、赵子丁、赵廷玖、刘晶、***、赵子跃、益跃宏电缆有限公司、腾达电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子跃、益跃宏电缆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528执13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子永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杨宏召
书记员 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