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528执恢3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延白村。
法定代表人:候联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成都市蓉北路一段晓初滨河路168号博雅新城小区3栋2单元702室不动产一处,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需要处理该不动产,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528执恢3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杨宏召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