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跃宏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融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某某燕赵果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执245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融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宁街教师新村1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靳炯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宁晓,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燕赵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家庄镇伍烈霍村。

法定代表人:霍邵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益跃宏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贾家口镇延白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天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渠镇堤里村郑昔线以北。

法定代表人:张立娥,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金鸭梨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苏家庄镇伍烈霍村。

法定代表人:霍邵伟,该专业合作社负责人。

被执行人:霍邵伟,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雷立敏,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苏家庄镇伍烈霍村。

被执行人:***,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贾家口镇延白村。

被执行人:赵子跃,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贾家口镇延白村。

***融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燕赵果品有限公司、河北天安物流有限公司、***金鸭梨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益跃宏电缆有限公司、***、赵子跃、霍邵伟、雷立敏追偿权纠纷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冀05民终3105号民事判决书。即:被告***燕赵果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融成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331960元;并以31017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给付自2017年3月30日至2018年2月2日的利息620358元、以2301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给付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18年2月2日的违约金60841元,以及以33319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给付自2018年2月2日起至偿清之日的违约金;被告益跃宏电缆有限公司、河北天安物流有限公司、***金鸭梨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霍邵伟、雷立敏、赵子跃、候联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65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577元,由***燕赵果品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燕赵果品有限公司、河北天安物流有限公司、***金鸭梨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益跃宏电缆有限公司、***、赵子跃、霍邵伟、雷立敏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融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燕赵果品有限公司、河北天安物流有限公司、***金鸭梨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益跃宏电缆有限公司、***、赵子跃、霍邵伟、雷立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燕赵果品有限公司、河北天安物流有限公司、***金鸭梨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霍邵伟、雷立敏未按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履行判决义务及向本院申报财产。2020年4月1日本院作出(2020)冀0528执245号限制高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燕赵果品有限公司、河北天安物流有限公司、***金鸭梨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霍邵伟、雷立敏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冀0528执245号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燕赵果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邵伟拘留十五日。由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际拘留。2020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融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跃宏电缆有限公司、***、赵子跃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益跃宏电缆有限公司、***、赵子跃给付申请执行人***融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3000000元,申请执行人***融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免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益跃宏电缆有限公司、***、赵子跃对(2019)冀05民终310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剩余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协议款3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对剩余款项的执行,本院通过查询不动产与车辆登记,在石家庄市车辆管理二所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霍邵伟名下的冀A×××××、冀A×××××汽车两辆,并在石家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其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裕华区(不动产权证号为:530055063)房产一处。另,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燕赵果品有限公司、河北天安物流有限公司、***金鸭梨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霍邵伟、雷立敏的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在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收益型保险、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霍邵伟、雷立敏下落不明。

该案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燕赵果品有限公司、河北天安物流有限公司、***金鸭梨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霍邵伟、雷立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子永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杨宏召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裴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