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跃宏电缆有限公司

益跃宏电缆有限公司、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8民初3754号
申请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延白村。
法定代表人:候联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立华,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丁香里13号。
法定代表人:何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7500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95元,由申请人***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牛英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保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