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跃宏电缆有限公司

益跃宏电缆有限公司、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8民初3754号之一
申请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延白村。
法定代表人:候联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立华,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丁香里13号。
法定代表人:何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4元,由原告***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英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保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