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民初3420号
原告:江门生力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江咀村塘子坑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14U。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原告员工。
被告:中路杜拉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期201-2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PDGUK69。
法定代表人:**1。
原告江门生力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路杜拉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生力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生力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3.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门生力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