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杜拉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路杜拉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1757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住宁夏同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路杜拉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瑞和路79号1期201-211房(部位:206之8房)。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盛(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路杜拉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