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82执保46号
申请保全人: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路杜拉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与中路杜拉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中路杜拉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该案(2021)湘0382民初493号民事裁定已生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保全,已冻结中路杜拉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以20万元为限,实际冻结银行存款2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2民初49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