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杜拉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与中路杜拉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82民初493号之二 原告: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韶山市韶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路杜拉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瑞和路79号1期201-21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路杜拉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以被告已支付尚欠的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路杜拉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被告已偿还原告尚欠的货款,原告因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5元,减半收取2007.5元,由原告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姣 代理书记员  郭 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