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海民初字第0436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南天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综合管理处处长。
被告港利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南光大厦3层201-32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党政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连云港南天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港利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