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利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连云港南天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港利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海民初字第0436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南天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综合管理处处长。 被告港利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南光大厦3层201-32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党政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连云港南天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港利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