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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陕西东龙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902民初3738号之一 申请人:李淑丽,女,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东龙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西路***号世纪经典*座***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500569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李淑丽与被申请人陕西东龙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淑丽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陕西东龙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领取的款项150000元。申请人李淑丽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淑丽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东龙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 炜 审 判 员  周 杰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