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902执保183号
李淑丽:
申请执行人李淑丽与被执行人陕西东龙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902民初37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已依据裁定对被执行人陕西东龙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款项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该公司无可领取款项,同时,申请人已撤回保全申请。
申请人李淑丽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902执保183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