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东龙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龙建设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90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丽,女,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上诉人陕西东龙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因与李淑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汉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902民初37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东龙建设公司上诉称,1.本案的一级案由应为劳动合同纠纷,二级案由应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上诉人单位住所地的西安市雁塔区。2.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监理服务委托责任协议书》并非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审法院不应以该协议书中约定的争议管辖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更不能确定本案案由为普通合同纠纷。综上,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法请求撤销陕西省汉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902民初373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甲方委托人)与李淑丽(乙方受托人)签订的《监理服务委托责任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的项目所在地为XX大道XX房XX小区,《监理服务委托责任协议书》中甲方(委托人)处所盖东龙建设公司印章,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安康市汉滨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被上诉人李淑丽以上诉人东龙建设公司出具的欠条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系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原审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汉滨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全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