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25执2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鑫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云山经济开发区马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586552354A。
法定代表人:袁有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兵,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九江虹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浔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6339479XQ。
法定代表人:潘炳生。
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1986年7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潘炳生,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
本院在执行江西鑫邦电气有限公司与九江虹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李强、潘炳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西鑫邦电气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九江虹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李强、潘炳生和解长期履行,分期完成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425执2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武
人民陪审员 余恒新
人民陪审员 刘清其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岳峻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