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襄州区张家集镇人民政府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襄州区张家集镇人民政府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07执12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航天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张家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家集镇政府街1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襄州区张家集镇人民政府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3日以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607执12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