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81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管理中心,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张家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06843990T。
法定代表人:王森林,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10月6日,汉族,汉江集团铝业公司职工,现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州路办事处泰山庙居委会。公民身份号码:4226011974********。
被执行人:***,男,生于1947年10月6日,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汉江集团原汉江中学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47********。
被执行人:***,女,生于1950年4月8日,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汉江集团原汉江中学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50********。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管理中心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381执2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红
审判员 潘如文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韵韵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