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管理中心、丹江口市环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民终29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管理中心,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张家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06843990T。
法定代表人:易振清,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晶,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丹江口市环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赵路肖家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1822146748。
法定代表人:吴新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平,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北省骄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原丹江口市骄阳健身俱乐部),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381MA48TU4N57。
法定代表人:曾殿山,男,生于1980年11月20日,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洁,湖北润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丹江口市林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丹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64110699N。
法定代表人:吴新林,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管理中心、丹江口市环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骄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因与原审第三人丹江口市林涛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8)鄂0381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的标的不仅有房屋,还有设施等。本案的案由如何确定。合同能否部分解除。一审判决支付房屋占用费,没有依据。房屋的承重结构改变,原因是什么,是否是湖北省骄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改造房屋行为所致,事实不清。对湖北省骄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的鉴定费没有作出判决,属于遗漏了判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8)鄂0381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一审法院重审时一并处理。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管理中心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59元,丹江口市环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59元,湖北省骄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59元,由本院分别退还。
审判长  尚郧生
审判员  王广泉
审判员  袁 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柯幻
书记员李大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