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利航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汉江王甫洲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民终28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利航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子湖北路华中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8753XJ。

法定代表人:张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凡、刘天锐,湖北筑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汉江***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航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18356780X2。

法定代表人:邱晓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莉、王宇泽,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老河口市金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胜利路建行大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773948936P。

法定代表人:程朝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鸿鹤,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注册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大坝一路。

法定代表人:胡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厚军,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迪,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703775874。

法定代表人:朱万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亚、汪舟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利航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汉江***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老河口市金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682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利航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利航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利航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为40900元,由上诉人湖北利航交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 俊

审判员 严庭东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