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8274号
原告:河南亚威金属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9MHXWA1U。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南蒲起重工业园区巨人大道中段12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建重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63D730L。
住所地:长垣市魏庄参木长恼工业区18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原告河南亚威金属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建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亚威金属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华建重工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支付义务,2023年12月4日河南亚威金属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亚威金属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亚威金属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4.37元,由河南亚威金属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