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明光市忠信五金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1182民初187号 原告:明光市忠信五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招信路333号(星光商贸城)1幢3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U691E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外环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4489584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珩琅山路1号中皖智优产业园B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3MA2UNRJH7F。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199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明光市忠信五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信公司”)与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畅公司”)、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以下简称“路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忠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畅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忠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35,972.7元,另以335,972.7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6日起以LPR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本息结清止(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10月8日为6,410.78元)后原告当庭放弃逾期利息的主张;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3年被告2因承建明光市的工程,需要大量的五金建筑等施工材料,于是向原告进行采购。双方于2023年2月1日签订《五金建筑材料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供货,由被告3作为联系人和收货人。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为被告项目进行供货,并由被告3进行签收。原告供货至2024年5月26日,累计供货金额为555,972.7元,被告已付220,000元,下欠335,972.7元至今未付。被告1和被告2系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被告1应当对被告2的欠付货款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针对上述欠款,通过各种方式向被告催款,但被告始终置若罔闻,原告无奈下特诉至贵院,希望贵院能够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路畅分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供货合同属实,但是原告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供货单价是需要经过甲方(买方)认可后方能供货,货到现场需甲乙双方共同办理交接手续,原告所供应的材料量按照我们工程惯例已经严重超标。 路畅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路畅分公司因承建明光工程,需要向原告忠信公司购买五金建筑材料,双方于2023年2月1日签订《五金建筑材料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忠信公司供货,由***作为路畅分公司的联系人和收货人。2023年2月11日至2023年9月24日,原告忠信公司共计向路畅分公司供货金额为328,195.7元,由***签字确认。2023年9月26日至2024年5月26日,原告忠信公司共计向路畅分公司供货金额为227,777元,由***签字确认,以上累计供货金额为555,972.7元,路畅分公司陆续支付货款220,000元,下欠335,972.7元至今未付。被告路畅分公司系路畅公司的分公司。 另查明,原告忠信公司为了诉讼保全支付了保全费22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签订的《五金建筑材料购销合同》且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路畅分公司对拖欠原告忠信公司货款335972.7元,不持异议,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故路畅公司对以上货款应当共同承担。对原告忠信公司要求被告路畅公司及路畅分公司支付货款335,972.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作为路畅分公司的联系人和收货人,其签字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公司负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明光市忠信五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5,972.7元; 二、被告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明光市忠信五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明光市忠信五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6元,减半收取3218元,由原告明光市忠信五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8元,被告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负担3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经常居住地及财产状况,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及高消费、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申报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在本案申请执行立案后,本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