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3836号
原告:淮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路10号2幢6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殿标,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外环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刘传发。
被告:叶成先,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陆社晖,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第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
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泽龙、李纲,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淮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叶成先、陆社晖、第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被告叶成先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员 岳朝友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艺璇
书 记 员 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