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四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州四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州鑫翼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2924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大理州四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云南省大理州弥渡县弥城镇文笔中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苍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大理州鑫翼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金牛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理州四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理州鑫翼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大理州四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其申请执行的标的如何履行与被执行人大理州鑫翼机械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18)云2924执10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