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四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州四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理鼎邦沥青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9民终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理州四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弥渡县弥城镇文笔中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571946449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理鼎邦沥青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海东镇大理技师学院综合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399222894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大理市东城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云岭大道(管委会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38051154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大理市东城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大理州四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理鼎邦沥青经营有限公司、大理市东城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9)云2901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9)云2901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理州四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