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四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州四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云2930民初979号
原告:大理州四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弥渡县弥城镇文笔中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5719464439L。
法定代表人:杨旻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怀兴,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云南省洱源县。
原告大理州四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大理州四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650107.4元及该款自2022年6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经审理查明:被告借用原告资质承建洱源县弥苴河治理工程,2020年7月,原、被告与案外人大理市建平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材料购销合同》,后欠案外人大理市建平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40978.4元。经大理市人民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和执行,2022年6月7日,原告向大理市人民法院交付原、被告欠大理市建平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640978.4元和案件执行费9129元,共计650107.4元,案件执行完毕。当日,原、被告签订《欠款确认书》,确认原告支付的大理市建平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640978.4元和案件执行费9129元应由被告承担,约定被告在2022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逾期归还的,被告应承担650107.4元从2022年6月7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原告为维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欠款到期后,因被告未按承诺还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立案后,原告支出本案律师代理费30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限被告***于2022年11月28日前支付原告大理州四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款650107.4元及该款自2022年6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
二、限被告***于2022年11月28日前支付原告大理州四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理律师费30000元;
三、如被告***于2022年10月28日前付清欠款650107.4元及诉讼代理律师费30000元,则欠款650107.4元自2022年6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7.4%计算。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601元,减半收取计5301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