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624民初3573号
原告:***,男,1996年1月23日生,汉族,应县人,现住应县义井乡北张寨村40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2月10日生,汉族,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鑫祥园4号楼1单元202室。
被告: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五龙口街东华苑B2-1-2。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经催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