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81民初394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韩城市。 被告: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五龙口街东华苑E2-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83254954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现住韩城市新城区。 原告***与被告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