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女,汉族,1935年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石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15号,组织机构代码2030074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重庆石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审查,石油建筑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认为,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石油建筑公司的注册地在本院辖区范围内,但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只有在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才以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