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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重庆石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女,汉族,1935年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石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15号,组织机构代码2030074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重庆石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审查,石油建筑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认为,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石油建筑公司的注册地在本院辖区范围内,但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只有在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才以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