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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某某公司与厦门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206民初9064号 原告:厦门市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原告厦门市某某公司与被告厦门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厦门市某某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市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市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