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83民初5504号
原告:泉州福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霞美镇创业大道2-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303YH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蔡坑社95号2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福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泉州福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泉州福宁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福宁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7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9元,由泉州福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速 录 员 ***
法律条文: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