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2280号
原告:***,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厦门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蔡坑社95号2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3117901。
法定代表人:罗文柱。
被告:罗连平,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
原告***与被告厦门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冯书朝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杭红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