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汉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2738苏州汉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无水地暖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91民初12738号
原告:苏州汉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新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彬,北京观韬中茂(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娜,北京观韬中茂(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无水地暖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5年6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原告苏州汉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无水地暖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汉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无水地暖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贵州无水地暖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328127.29元;2、判令被告贵州无水地暖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28127.2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为标准,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判令被告贵州无水地暖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费用12000元;4、判令被告***对被告贵州无水地暖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后,原告称:原告与被告贵州无水地暖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在庭审后还有交易往来,这些交易往来,采取被告贵州无水地暖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先付款然后原告再发货的交易模式,有剩余货款合计7478.53元,该剩余货款应当用来抵冲原告诉讼请求的货款,因此,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主张的货款金额减少为320648.76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卖方)与被告(买方)贵州无水地暖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存在长期的买卖关系,被告贵州无水地暖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320648.76元。
本院认为,被告贵州无水地暖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理应支付,对于原告向被告贵州无水地暖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一并支持,违约金以被告贵州无水地暖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所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5日计算至被告贵州无水地暖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的律师费,原告的证据依据是原告所称的被告出具给原告的付款承诺书,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原告并未举证该付款承诺书的原件;其次,原告举证的付款承诺书所针对及载明的货款金额,因其后原告与被告贵州无水地暖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之间又有陆续的交易往来,导致上述货款金额与本案原告所主张的货款金额并非一致,因此,付款承诺书虽载明被告愿意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但该承诺事项所指向的标的已经变化。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律师费,依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同理,原告主张被告***对被告贵州无水地暖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亦无法支持,原告虽称被告***是被告贵州无水地暖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的一人股东,但原告在起诉的理由中,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理由依据是“付款承诺书”,原告诉请中主张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形式是“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无水地暖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汉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20648.7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被告贵州无水地暖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所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5日计算至被告贵州无水地暖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州汉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贵州无水地暖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24元,由原告承担324元,被告贵州无水地暖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财产保全费2314元,由被告贵州无水地暖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贵州无水地暖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应于履行本判决时将其负担的费用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张志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胡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