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8577号
原告:苏州***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昆山花桥商银路538号国际金融大厦5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141694232。
法定代表人:赵韬。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庆,上海上正恒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汉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NW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866177012。
法定代表人:陈新江。
原告苏州***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汉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志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苏州***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汉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汉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75元,保全费3695元,共计8770元,由原告苏州***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志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