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汉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晋城市城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金匠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苏州汉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民辖终6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市城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金匠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金匠社区。
负责人:徐立功,该居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汉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7栋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新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晋城市城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金匠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汉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44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晋城市城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金匠社区居民委员会上诉称: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采购安装合同书》仅就“煤改电”电采暖炉的采购安装作出了约定,对于变压器扩容、电线、户外接口线路改造等并未约定是苏州汉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义务,更没有书面管辖约定,且该项工程系政府民生工程,苏州汉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根本没有进行施工改造的资质。二、作为一项承揽工程,承揽安装地在晋城市城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金匠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地,且本项工程根本未按合同约定安装到位,也未经过验收,还需要现场勘查等,本着方便审理的便民原则,由晋城市城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金匠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履行双方签订的《晋城市金匠社区“煤改电”电采暖炉采购安装合同书》而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晋城市金匠社区“煤改电”电采暖炉采购安装合同书》约定有争议解决条款“……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方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条款约定明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亦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苏州汉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一审原告,选择向其住所地的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作为约定管辖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综上,晋城市城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金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亚玲
审判员  钱一军
审判员  顾 茵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