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91民初1460号之一
原告:苏州汉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7栋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新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欢,北京观韬中茂(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安,北京观韬中茂(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星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新塘黄埔沙岗顶。
法定代表人:徐钦魁。
原告苏州汉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星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贤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苏州汉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汉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汉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4元,减半收取为982元,财产保全费886元,两项合计1868元,由原告苏州汉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贤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范凌杰
书 记 员 曹梦杰